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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号令修订、需求管理办法出台!政府采购新政带来六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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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1-05-21 0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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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号令修订、需求管理办法出台!政府采购新政带来六大变化

4月30日,财政部公布《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订稿),对87号令进行了修订,并开始为期一个月的征求意见期。

同日,财政部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7月1日起施行。

5月14日,财政部发布《关于2021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计划于6月全面开启对代理机构的监督评价工作,并同步发布《2021年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价指标体系》,提供了对代理机构进行评价的依据。

这些新的政策和活动进一步规范了各地的政府采购行为,也将从多个方面对未来的招投标活动产生影响。对供应商而言,以下几个重要的变化必须要了解:

变化一:细化招标范围,部分非工程项目可直接竞谈

过去由于政策规定了部分项目必须进行招标,导致很多采购人不得不投入大量时间和人力进行招标的流程,哪怕项目本身其实没有招标的必要。与此同时,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邀请招标等其他政府采购方式则少有出现。

公开招标流于形式,其他采购方式采购人不会用、不敢用,成为一大问题。

《87号令修订稿》明确,对于“不能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细化方案、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的”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经批准后可以依法采用竞谈、竞磋等非招标方式采购。

同时,修订稿对邀请招标的适用范围进行了细化,同时调整了受邀供应商的确定方式,让邀请招标更具备可行性,使得采购人能够更好地使用邀请招标的采购方式,弥补公开招标流程多、周期长、费用高等缺陷。

可以预见,未来将会有更多政府采购项目使用竞争性谈判、邀请招标等方式进行,“被招标”、“走过场”的情况也将大大减少。

变化二:拒绝过度建设,四类项目必须开展需求调查!

过去政府采购无需开展需求调查,即使工程类项目要进行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其研究也流于表面。这导致了严重的过度建设、千城一面等问题,出现了大量实用价值不足、选址不合理的项目。

本次发布的《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对于这四类采购项目,采购人在编制采购需求前,应当通过各种方式开展需求调研:

一、10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

二、涉及公众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等;

三、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包括需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等;

四、主管预算单位或者采购人认为需要开展需求调查的其他采购项目。

深入的需求调查将成为合理建设的一道保障,这对节约财政资金、进行合理的采购计划和城市规划都将发挥重大的作用。

变化三:采购意向需提前1个月公布!

过去供应商获取招标公告往往已经是项目挂网,甚至是资格预审结束的时候,这导致不少人在获得消息时就已经比别人晚了一步,也导致“运作”、“内定”的情况屡见不鲜。

为改善这种情况,此前发布的财库10号文件和87号令修订稿均作出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提前一个月公布采购意向!

有意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可以通过各地政府采购网的“采购意向公开”网站提前进行了解。

除此之外,新政还规定,采购人应建立相应的审查工作机制,其中既要包括对合规性、完整性等事项的一般性审查,还要进行重点审查。

重点审查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非歧视性审查:主要审查资格条件、技术要求、评审因素等设置是否合理;

二、竞争性审查:主要审查采购方式的选择是否合理,采购需求是否考虑后续采购竞争性;

三、采购政策审查:主要审查进口产品的采购是否必要,是否落实支持创新、绿色发展、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要求;

四、履约风险审查:主要审查合同文本运用是否适当,履约验收方案是否完整、标准是否明确,风险处置措施和替代方案是否可行等。

变化四:采购人话语权提升,可自己选择评标专家!

过去采购人在评标过程中话语权不足,采购人代表在评标委员会中不得超过三分之一。其结果就是选出来的供应商无法满足采购人的需求,在履约过程中出现各种沟通问题、质量问题,最后得到的结果也不尽如人意。

本次87号令修订稿从以下几个方面强化了采购人的主体责任:

一、放开了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比例限制,对评审专家可以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组长可由采购人代表担任;

二、采购人拥有选择评审专家的自主权,可以自行选择评审专家;

三、对于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项目,采购人可自行确定中标供应商。 这些规定大大提高了采购人在政府采购工作中的自主性和决定权。

而对于被滥用的“最低评标价法”,修订稿明确了最低评标价的适用范围:“有公允市场标准、‘够用就好’的采购项目”。

对低价中标的限制,能够避免当前普遍存在的“低质低价”问题,既能保证供应商利润,也符合采购人选择高性价比供应商的初衷。

变化五:规定投标文件格式及笔误不能成为废标理由!

过去有很多供应商由于标书中的格式疏漏等瑕疵被认定为无效投标。

本次修订稿第五十八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不得因投标文件字体、编排、格式等形式上的问题以及因疏忽造成的笔误等形式上的错误而认定投标无效。

为提高招标透明度和竞争性,87号令修订稿还规定: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全部采用资格后审,保证供应商的参与机会;对不符合资格审查要求的供应商,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在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或评标结果通知书中告知申请人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原因。

这些规定从多个方面保障了政府采购的公平性,降低了供应商与采购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也进一步减少了“公关、运作”的灰色空间,有利于提高招标效率,优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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