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成都市住建局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文件编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21年6月11日至7月10日
1、资质类别应与招标工程内容相对应
当招标工程内容涉及多个资质时,应合理划分标段发包或通过总承包后专业分包的方式发包;
确需整体发包要求投标人具备相应多个资质的,应接受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成员的数量不得少于所适用的资质的数量。
2、资格条件
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取得的业绩,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
重组、分立后的企业,其重组、分立前承接的工程项目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
合并后的新企业,原企业在合并前承接的工程项目,提供了企业合并相关证明材料的,作为有效业绩认定。
3、资格审查业绩设置
类似工程业绩的时限不超过5年。
设定的业绩每类别个数不得超过3个(含资格条件个数)。
类似业绩可设定为已完成或新承接或正在施工(多选)。
招标人不得出现以下行为
不得脱离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随意和盲目地设定投标人要求
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资质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者业绩、奖项要求
不得设定企业股东背景、年平均承接项目数量或者金额、从业人员、纳税额、营业场所面积等规模条件
不得设定超过项目实际需要的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净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润、授信额度等财务指标(采购项目除外)
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质、人员资格等
不得设定投标人在本地注册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在本地拥有一定办公面积,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等
不得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不得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不得设定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非国家法定的资格
不得设定未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资格目录和国家未发布职业标准的人员资格
不得设定要求投标人提供材料供应商授权书等(采购项目可要求提供供应商授权书)
在招标项目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不得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确定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的依据
不得将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采用某种特定表述或者明确记载某个特定经营范围细项作为投标、加分或者中标条件
不得以招标项目超出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为由认定其投标无效。招标项目对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有明确要求的,应当对其是否被准予行政许可、取得相关资质资格情况进行审查
不应以对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审查代替,或以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明确记载行政许可批准证件上的具体内容作为审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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