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类纠纷案件】案例:废旧坑池承包合同无效起争议
发布时间:
2026-11-03
分类: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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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案例基于过往工程纠纷提炼改编,项目名称、主体信息、精确金额均做模糊化处理,仅用于专业技术交流分享,不对应单一真实项目。
案情概况
原告两名自然人(本村村民,系原土地承包人的法定继承人)与被告某村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关系,双方因承包协议无效后的损失赔偿、土地腾退产生纠纷,诉至法院。十余年前,村委会与本村村民签订废旧坑池承包协议,约定由承包方自行投资填平村内闲置废旧坑池,用于建设厂房开展经营,承包期限20年,按年交纳承包费,同时约定承包方可建设临时建筑,遇征地时地上物补偿归承包方所有。合同签订后,承包方按约交纳了数年承包费,完成了坑池填埋、场地围墙建设及自来水管线铺设;在筹备建房阶段,因案涉土地为农用地、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建设行为被属地主管部门叫停。此后双方就承包费减免、土地后续使用问题多次协商未果,纠纷长期存续。后续经农村土地承包仲裁裁决,案涉承包协议因违反土地用途管制法律规定被确认无效,同时裁决承包方支付相应土地占用费,但未就承包方的建设投入损失作出处理。原承包人去世后,其继承人诉至法院,要求村委会赔偿坑池填埋、围墙建设、管线铺设等建设投入损失及经营损失;村委会提起反诉,要求承包方清除填埋的建筑垃圾、恢复土地原状并支付后续土地占用费。诉讼中原告方申请司法鉴定,对案涉场地回填工程、围墙、管线等建设投入的工程造价进行评估。
案件争议点
1. 损失承担争议:承包方的建设投入损失应按建造时造价核算,还是按使用多年后的折旧现值核算;原告主张的可得利益损失是否应予支持。
2. 填埋材质与恢复原状争议:承包方使用建筑垃圾填埋废坑是否违反法律规定,村委会要求承包方清除建筑垃圾、恢复土地原状的诉求是否成立。
3. 土地占用费争议:案涉土地因无法建房长期不能实现约定使用目的,承包方是否仍需支付全额土地占用费;占用费的计算标准、起止期限如何认定。
4. 建设投入权属争议:现场自来水管线属于承包方建设投入还是村委会原有设施,双方各执一词,对应费用是否应计入损失范围存在分歧。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结合鉴定意见与全案事实,认定村委会对合同无效承担主要过错责任,判决:一、村委会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赔偿承包方建设损失十余万元;二、承包方给付村委会土地占用费1333元;三、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与反诉请求。村委会提起上诉,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鉴定费、诉讼费由双方按过错责任比例分担。

划小重点
- 本案是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纠纷中典型的“农用地非农化使用”导致合同无效的补偿争议案例,核心在于合同无效后的过错责任划分、建设投入损失核定,以及恢复原状诉求的裁量边界。
- 从裁判逻辑来看,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未经审批不得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此类承包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自始无效。损失认定层面,以承包方为履行合同产生的直接建设投入为限,按造价鉴定结论结合过错比例核定赔偿金额,可得利益损失因合同无效不予支持。
- 对村集体发包方而言,发包土地前应严格核查土地规划性质,不得违反用途管制约定非农建设用途;对承包方的建设行为履行监管义务,发现违规及时制止,避免损失扩大;合同无效后积极协商处置方案,减少纠纷持续时间与隐性成本。
- 对土地承包方而言,承包集体土地前应核实土地性质与规划用途,明确合法使用范围;重大建设投入前确认审批手续齐全,避免因合同无效造成大额损失;留存全部建设投入的施工、付款凭证,争议发生后通过司法鉴定客观核定损失,依法主张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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