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类纠纷案件】案例:预制构件供货规格起争议
发布时间:
2026-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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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案例基于过往工程纠纷提炼改编,项目名称、主体信息、精确金额均做模糊化处理,仅用于专业技术交流分享,不对应单一真实项目。
案情概况
原告(案涉预制构件供货方,卖方)与被告(案涉定向安置房项目总包方,买方)为建筑预制构件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因预制构件供货结算价款产生纠纷,诉至法院。双方签订的《混凝土预制构件买卖合同书》,约定卖方向某定向安置房项目供应预制构件,合同含税总价两千三百余万元,采用固定单价模式,约定单价贯穿供货期、不因市场价格变动等原因调整,同时明确预制构件以双方确认的设计图纸为准。合同履行过程中,项目出具《装配式深化设计预制构件加工图》,实际供货的预制构件规格、钢筋含量与合同签订时的约定标准发生变化。双方就供货规格变化是否应调整价款、调整金额如何计算产生分歧:卖方主张合同为固定单价,不应因设计深化调整价格;买方主张实际钢筋含量低于合同参考值,应对应扣减工程价款。协商未果后被告申请对案涉全部预制构件的造价进行司法鉴定。
案件争议点
1. 固定单价适用边界争议:合同约定的固定单价是否覆盖设计深化带来的规格、钢筋含量变化;卖方主张单价固定、任何原因不调整,买方主张标的物规格发生实质性变更,属于合同约定外的变化,不应继续适用原单价。
2. 钢筋含量与差价争议:深化设计后各类预制构件实际钢筋含量与合同附件参考含量存在差异,钢筋量差是否应计价、差价计算采用何种信息价标准与下浮比例,双方各执一词。
3. 鉴定必要性争议:卖方认为合同明确约定固定单价,无需进行造价鉴定;买方认为实际供货规格与合同约定不符,需通过鉴定核定实际造价,法院最终准予鉴定申请。
4. 结算与违约责任争议:双方对结算节点、已付款比例、是否构成逾期付款存在分歧;卖方主张买方逾期支付货款应按日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买方认为价款争议导致未结算,不构成违约。

划小重点
- 本案是装配式建筑预制构件采购中典型的设计深化引发的规格调价争议案例,核心在于合同同时约定了“固定单价”与“以设计图纸为准”两项规则,设计深化导致构件规格、钢筋含量发生实质性变化后,单价是否调整、如何调整缺乏事前明确约定,进而引发结算争议。
- 从裁判逻辑来看,法院审理此类买卖合同规格变更纠纷时,若合同明确约定标的物以设计图纸为准,设计深化导致规格发生重大变化的,通常会支持造价鉴定申请,以专业机构核定的实际造价作为结算依据;固定单价通常仅适用于约定规格范围内的供货,规格发生实质性变更时不宜直接套用原单价。
- 对工程采购方而言,签订采购合同时应明确约定设计深化、规格变更时的价款调整规则与计算方式,避免事后就调价产生争议;发现供货规格与合同约定存在差异时,及时留存证据并启动造价核定,保障项目投资管控。
- 对构件供货方而言,投标与签约时应充分考虑设计深化的风险,明确固定单价的适用范围与边界;收到设计变更后及时核价并与对方书面确认,避免完工结算时产生大额价款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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